在1994年2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 [1994]118号)文件中就已明确规定:
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国家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对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补足,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以上文章皆为法帮网小编为您主编,欢迎阅读!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法帮说法】特殊工作岗位加班引发劳动争议
案例展示: 1994年,某市邮政局要求李某加班三天。李某向领导提出:由于自己是大龄未婚青年,情况特殊,春节期间要上女友家,所以节日不想加班,对此,领导没有同意。李三天没到岗。由于电瓶充电间无人顶岗,正常的通信业务及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事后,领导要……[更多]
【法帮说法】劳动法律师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什么? 律师解答: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更多]
【法帮说法】浅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相关问题
所谓双倍工资是指因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可以得知,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1、用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