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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教师7年前生二孩遭开除处分被法院撤销,教育局申请再审

2019年06月13日15:5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贵州教师7年前生二孩遭开除处分被法院撤销,教育局申请再审

7年前,贵州省铜仁市一教师刘某生下二孩,2017年被发现后,万山区卫计委认定她生育二孩行为违法,2018年刘某被万山区教育局开除公职。刘某因超生被处分时,距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已过去两年多。刘某不服,于2018年将教育局告上法庭。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按旧法规定确属违法行为,但万山区教育局发现并对其作出处罚是在新法实行后,此时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已实施,应当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适用新法,故判定刘某的生育行为不违法,撤销区教育局的处分决定。万山区教育局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铜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尽管官司赢了,但刘某的工作目前仍未恢复。从刘某代理律师处获悉,二审判决后,万山区教育局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14日,贵州高院对该案是否再审进行立案审查,目前仍处于审理阶段。

全面二孩政策后发现超生,女教师被开除公职

据该案一、二审判决书,1979年出生的刘某曾任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民族小学教师。2004年7月,她与丈夫育有一女,2012年12月,刘某又生下一对双胞胎。此后几年,有人将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问题反映给铜仁市纪委,2017年10月13日,万山区卫计委作出一份调查报告,认定刘某于2012年生育二孩的行为属于违法生育,同年11月16日,万山区教育局对刘某违法生育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3月11日,万山区教育局作出《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关于给予刘某开除处分的决定》(简称《处分决定》),称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生育二孩,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处分。

刘某被处分时,距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已过去两年多。刘某不服,向万山区教育局申请复核,万山区教育局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关于对刘某开除处分复核意见》(简称《复核意见》),维持开除处分决定。

该复核文件显示,根据贵州省卫计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卫计发【2016】23号),“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但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法院认为应当适用新法,判决撤销处分

刘某不服开除处分复核意见,于2018年10月28日将万山区教育局告上法庭。

碧江区法院认为,2016年3月31日,《条例》进行修正,根据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及相关证据,刘某于2012年生育二孩确属违法生育。但其违法生育行为是2017年被发现,此时,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已实施,其生育行为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新法”。

随后,万山区教育局不服,上诉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仁中院认为万山区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及《复核意见》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错误,与国家政策严重不符,“既没有体现新旧法律规范适用的基本原则,更没有体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司法解释精神”。

另外,二审法院指出,对比2018年3月31日修正的《条例》和2016年的《条例》,在贵州省范围内已经将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生育条例的开除惩罚修改为处分,并非一律开除,且贵州省卫计委所发23号文件中已删除“未经批准再生育,但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方生时的法律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这个规定。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遂于2019年4月1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刘某的代理人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瑞燕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判决后,万山区教育局不服,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

万山区教育局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其对刘某的开除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冉瑞燕称,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院予以立案,是否启动再审,目前尚无结论。而刘某的工作,也尚未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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