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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说法】商标审查——商标注册条件

2019年06月13日17: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一般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性。由于“显著特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所以人们在实践中判断商标显著特征一般依据三方面的标准,即: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通用的和行业共用的标志;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获准注册。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如中国著名的“中华牌’香烟、“北京牌”电视机、“青岛牌”啤酒,其商标虽在中国注了册,但在许多国家则因采用了地理名称而不能获准注册。

又如“荆江牌”热水瓶、“岷山脾’中成药在新加坡、马来酉亚等国申请商标注册都未获得批准:即使在有些国家获得了注册,也降低了条件,被放在B簿注册。

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

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注册的商标较B部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其他显著特征。

◇禁用标志

禁用标志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规定禁用标志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几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志,但数目多少不一。

较多的是日本,日本规定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条款有16项,其中主要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及其官方标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名称或缩写,“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或名称: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或造型,他人的姓名、艺名、肖像和企业名称;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文字、图形等等。

规定较少的是法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主要有4项: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图形;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宇样者。

有些阿拉伯国家规定,凡与以色列的标志、象征或徽章相同或相似的图形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国际商标公约或协定也规定了禁用标记的范畴。

商标禁用条款是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只规定了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而英国和美国还规定了相对保护条件。

英国商标法规定,A部注册的商标要求具有显著特征,而在B部注册的商标只要有区别性就能够通过审查,获准注册。如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著名姓氏,在电话簿中出现不到50人次的可以在A部注册,不到100人次的可以在B部注册。

美国和英国一样,在实行商标绝对保护条件的同时,还规定有商标的相对保护条件。

两个案例。中国某牙膏厂曾以“DARKIE黑人”为其牙膏产品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述,该商标在国内及东南亚一带使用多年,并已在一些国家注册专用,并无不良影响,应准予注册。商标局认为“DARKY”与“DARKY”读音近似,“DARKY”译为黑鬼,系潭于种族歧视的称呼;商标图案为一黑人并使用了汉字“黑人”,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属于禁用标记,仍未准注册。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英国。美国纳比斯科公司生产的一种方便早餐麦片食品以ShreddedWheat为商标,该商标的章思是“压碎的麦粒”,点明这种食品的基本特点。1938年,英国通过的商标法禁止用明星表明产品性能特点的描述性词语做商标,因此,纳比斯科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销售该麦片食品所用的Shreddedwheat商标被禁用。该于公司在1941年不得不以韦尔加取代shreddedwheat,而消费者从熟悉到喜爱这一新的商标需要一个过程,公司则花费了较高的宣传和推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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