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我们俩是2001年10月份结婚的,但结婚前的时候,结婚前的时候是以我爱人的名义他支付的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他付了首付,但是在装修的时候有差不多一半都是我这边负责的,这套房是分期买的,等于是我们结婚以后我跟他一起在共同还债,想问一下像这部分财产我们这边有什么不合的话,应该怎么样来区分
律师点评:
如果说从房子的角度来说,由于你的丈夫在结婚前他已经把所有的购房款通过银行借款的方式都还清了,所以我们会视为这个购房行为已经在结婚前完成,这个房子大多认为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由于房子认定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我们就会把你所说的装修款视为是你婚前的个人财产,男方就存在着要返还妻子装修款的问题,最后你刚才还提到一个银行按揭还贷,我估计你当初你们付了首付之后,你们夫妻俩在婚前婚后都在一块儿还银行的贷款,如果是这样的话,法律上会视为你所支付的银行按揭还款应当由丈夫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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