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汪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2.5万元。2010年5月,汪某发现所获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问汪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曹洋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虽然汪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但并未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如汪某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予补足。在此情形下,冯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以上文章皆为法帮网小编为您主编,欢迎阅读!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律师访谈】封国强律师:发生事故及时报警,为保护生命预留时间
……[更多]
【律师访谈】周春梅律师:滥用试用期,员工索赔偿
……[更多]
【律师访谈】石萍律师:妄想“一夫多妻“,坐享”齐人之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