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我是江苏某民办大学教师。该校始建于2004年,由台商投资兴建。2013年6月,台商撤资,将大学转卖给当地一家投资公司继续办学。我于2005年被该校聘为专职教师,聘用合同为一年一签,至今已在该校工作11年,算是学校元老了。学校更换投资人后,教学管理混乱。因对学校前途无望,我想跳槽。因此,特写信咨询一些事情:学校说,主动辞退我,我才可享受11个月的工龄工资补偿(工龄11年,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若是我主动辞职,无权享受11个月工龄工资补偿。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吗?有何政策和法律规定?若聘用合同到期,学校不再续签,我该不该享受11个月的工龄工资补偿?
赵江林律师点评: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对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金规定了下列情形:(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读者来信的案件中,如果单位辞退了他,他是应当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如果是他主动辞职,想取得经济补偿金必须依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仍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案中的咨询人认为单位教学管理混乱,对学校前途无望,可以选择让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可以此为条件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样就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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