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4年3月,胡公组织其子胡大、胡二、胡三出国省亲,不料乘坐同一航班发生空难全部遇难,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胡公有妻王氏,房产一幢,价值160万元;胡大与余氏育有一子胡水,有银行存款60万;胡二未婚,留有个人财产30万;胡三系在校学生,无个人财产。问上述死亡人员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权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四位死者均有继承人,因此不能推定其中任何一人先死。根据上述规定,只能推定长辈胡公先死亡,其财产应先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分出胡公的个人财产80万元和半幢房屋作为遗产,由胡大、胡二、胡三、胡水、王氏共同继承。胡大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分出胡大的遗产30万元由余氏、胡水和王氏共同继承;胡二的遗产30万元由王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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