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三个月前,我驾车旅游经过一个路口时,因天黑加之对道路不熟悉,没注意到有右转弯信号灯而径直右转。由于当时右转弯信号灯正是红灯,交警当即要求我靠边停车,并以我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行为由,对我罚款150元。我对处罚存在疑问,曾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未能改变原处罚决定,我又以该处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可法院近日判决维持了处罚决定。请问:即使信号灯设置不合理,我也必须“买单”吗?
曹洋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真的必须“买单”。一方面,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并不能改变你已闯红灯的事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即该规定并没有把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作为例外条件,换句话说,也就是姑且不论信号灯设置是否合理,车辆、行人都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法定义务。正因为不管你是基于天黑、对道路不熟悉,还是基于信号灯设置不合理而径直右转前行,都不能改变你没有注意四周环境且已经闯红灯的客观事实,也就决定了你的行为违法。另一方面,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并不能成为你免于处罚的理由。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之对应,法院对本案的审查,无疑是针对你是否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交警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标准是否超过法定限额。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鉴于你确已违章,交警的处罚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是于法有据,也就意味着法院应当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至于交通信号灯的设置问题,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而不属于法院管辖。如果你认为事发地的信号灯设置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也只能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表达诉求,而不能以此作为自己违法乃至逃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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