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刘某于2012年5月6日凌晨醉酒后在某国道正常行车时,李某驾车撞上刘某所驾之车并致两车严重受损,李某本人受重伤,共花费医疗费、车辆修复费近10万元。交警认定李某应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应当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问应当如何认定刘某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认定刘某对本次事故损害责任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刘某醉驾,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刘某除醉驾而外,并无其他违章行为,也就是说其醉驾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仅当按照交警的认定,刘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醉驾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但须以醉驾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为前提或者条件,并不能一概而论。划分醉驾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最终根据其在引发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予以确定,切不可仅仅因为醉驾入罪而要求醉驾之人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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