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4年3月4日,丁某借用齐某未续买交强险的车,违章将车停靠路边,被余某驾驶摩托车撞上,致余某骨折。交警认定丁某负3成责任,余某负7成责任。余某共花费医疗费6万元,9级伤残赔偿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10万元。后法院判定齐某与丁某共同赔偿余某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问:齐某丁某交通事故责任较轻却为何承担较大赔偿份额?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全部损失16万元,根据丁某与余某三七责任分摊给丁某的损失应当是4.8万元,即丁某与齐某原本只需就该金额对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齐某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总额计12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余某可以要求齐某与丁某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故齐某与丁某的赔偿总额可能超出其原本只承担的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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