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现在,此类案件开始多起来,仅最近几个月厦门某法律援助中心就结案了几十件。
“这些都是因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子,有几十件。”昨天上午,吴萍指着她办公桌上高高的一叠卷宗材料对记者说。
吴萍是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她说,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现在,此类案件开始多起来,“仅最近几个月我们就结案了几十件”。
始终不签劳动合同被裁定多付20万工资
近日,通过劳动仲裁,陈方(化名)和他的11名同事,根据在公司工作时间的长短不同,最多的拿到了21000多元的补偿工资,最少的也拿到了4000多元。而这家商贸公司则为此支付了超过20万元的补偿工资。
陈方是厦门一家商贸公司的搬运工。2008年11月30日,公司停止经营,员工被遣散。陈方也因公司的这场变动而失去工作。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咨询,陈方听说,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陈方和他的11名同事,陆续进入公司后,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获悉这一消息后,陈方和11名同事一起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们双倍工资及其它一些费用
针对陈方等人的起诉,公司辩称:这12名员工进公司后,公司曾主动提出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不愿签,因为这些人是搬运工,不清楚自己会在公司工作多久。
厦门市劳动仲裁委没有采纳公司这个证据。
市劳动仲裁委认为,陈方和他的11名同事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迟了两月签合同公司赔她3200元工资
和这家商贸公司相比,厦门另一家服装公司则算是比较“幸运”。
洪女士自2005年起就在这家服装公司上班。据公司称,洪女士也是不愿与公司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还是于2008年3月26日与她签了劳动合同。
去年底,洪女士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她发现:《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此前有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在该法规实施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公司是3月26日才和她签的劳动合同,迟了两个月。于是,洪女士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她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前不久,通过劳动仲裁委调解,洪女士获得了3200多元的补偿工资。
据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萍介绍,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一家集装箱公司的刘司机,去年9月进公司,公司没和他签合同,今年1月这名司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马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4个月的双倍工资。前不久,经过劳动仲裁,刘司机也领到了9000多元的补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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