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一离婚纠纷案日前经法院判决,婚前的房产婚后升值部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军与小敏于2002年7月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现居住的住房升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各执一词,女方认为该住房于婚姻存续期间升值,应作为夫妻共同收入进行分割。男方则坚持,该房产归其所有,升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房产系男方于2002年5月购买,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虽然该住房于婚姻存续期间有大幅度升值,但升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收入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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