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陆某与黄某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4月双方协议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两个月后,陆某得知黄某曾分得一笔住房补贴费。遂向黄某提出分割要求,但遭拒。于是陆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住房补贴费的一半。
法庭审理中,黄某不同意分割该住房补贴费,辩称由于陆某在婚后几乎不工作,且家庭日常开销较大,为维持正常生活,自己在外借债,此款已用于还债,故在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债权债务。对还款一项,黄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和收益,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如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黄某所得的16.8万元的住房补贴费,是在与陆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为双方共同财产。由于黄某对16.8万元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的辩称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为此,现陆某主张分割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该款,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以上文章皆为法帮网小编为您主编,欢迎阅读!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联系任红律师网(http://renhong.fabang.com/)
相关阅读:
【法帮说法】无效婚姻如何分割房产?
律师点评: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规定: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多]
给你8条血一样的婚姻准则
400个离婚律师,给你8条血一样的婚姻准则 结婚不要太早 知乎@吕妮妮 讲过一件真事。 曾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两个半大孩子。 两人结婚特别早。男的22岁,女的20岁,就怀了孕,领了证。 结婚后,天天吵。 孩子1岁半时,两人闹到了法庭。 在离婚法庭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