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3年12月1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征收办对金三角地块进行征收。我家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河东苏果平价店旁边,也在此征收范围。我家六口人挤在一间5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生活并依靠这间门面房养活全家,家中有两个大学生要培养。现在拆迁办对我家的房屋进行征收,造成全家人生活无着落,且对方所给的补偿过低,在同市场连10平方米的房子都买不到。而拆迁办断水、砸墙,逼迫我家签字。为此,家人一直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解决。2014年4月16日,拆迁办进入我家随意破坏,将60多岁的父亲逼得旧病复发、口吐鲜血。家人报警后,却不了了之。第二天,拆迁办劫走看病途中的父亲,送回时父亲精神出现异常,现在仍在医院治疗。拆迁办说父亲已经签字,但是否为本人签字我们不得而知。此后,拆迁办24小时监视我家,并让我家一家六口人搬到马路上去住。像我家这种困难情况,国家有规定应该给予补助。现在,连周转房什么都没有,让我家往哪里搬啊?我们没有别的要求,就是想以房换房(多大平方米换多大平方米)。为什么拆迁前我们有房可住,现在要拆迁了我们就要露宿街头。我想问一下,我家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
从您所述情况作以下简要答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又依据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或者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从您的来信看,不能确定您家是否依《条例》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签收了相关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上述情况您均不知情,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相应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存疑的征收补偿协议。针对您所称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为,您可通过后续的诉讼程序提请法庭进行笔迹鉴定。另外,《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存在您所称的上述情况,您可提供证据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构成民事侵权的,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构成犯罪的,您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予以立案追究。如果在您报警后警方未及时出警或者未依法立案受理,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以公安部门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之诉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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