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我是天津市河西区的居民,我父亲是残疾人。2003年,父亲购买了天津市河北区的一处临街平房,之后将平房分租出去。在租户中,有一个叫孙福胜的本地人,由于对方没有付租金,我们没给他房门钥匙,孙福胜竟撬开房门、霸占房子,还打跑其他租户。我的父亲报警后,派出所称双方有租赁合同,需到法院解决此事。我家胜诉后,孙福胜将房子租给其他人。后来,我家只能重新起诉新租户。再次胜诉后,我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平房赶上拆迁,孙福胜沿着我家门前房后盖了一圈房子,堵住我家的房子。后来,派出所联系我的父亲说我家房子被拆了。父亲找到拆迁办,对方称拆错了,让父亲先签同意拆迁书,等剩下的房子拆除后一并补偿,父亲当时就签了。后来,拆迁停止了。2008~2014年,我家一直没拿到拆迁款。其间,孙福胜占了我家那几间没拆的房子,还在我家已经拆了房子的土地上盖了几间临时板房。2014年,拆迁再次启动,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称我家剩余的房子不在拆迁之列。但后来我家的房子又被拆迁办拆除一间。询问原因,称我家的房子别人也有房本,但不告诉我们对方是谁,还说要给这个人补偿。我想问一下,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维权?
律师点评:
来信已读,对您的遭遇深表同情,现依据您来信情况作如下简要答复:一、从您的来信无法确定您从天津市河北区购买的临街平房以及后来搭建的房屋的产权情况。《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准。如果您在此次买卖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您对此情况不知情,您可以持您所有的2003年的《买卖合同》或协议到房屋管理局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二、您房屋现存在的问题要解决需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您已签订了“同意拆迁书”的房屋;另一部分是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具体而言,您已签订了“同意拆迁书”的房屋:现房屋已被拆迁,但据您所述目前没有取得拆迁补偿款。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您支付拆迁补偿款。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针对孙福胜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拆迁办非法拆迁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针对拆迁办所说的这房屋另有产权人的情况,到房屋管理局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之后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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