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我在超市里买了两盒A牌榴莲肉(猫山王)。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明“榴莲号称水果之王,马来西亚因其独特土壤和气候环境,所产榴莲品质无可匹比,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A牌猫山王榴莲采自优质果园,色泽金黄,香味浓郁,肉厚核小,尽显果王美味”的字样。请问:该宣传用语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河南 李琦
律师点评:
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您所购买的榴莲肉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宣传,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禁止使用的介绍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由于该产品的宣传是用绝对化用语,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故超市销售A牌榴莲肉(猫山王)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您可以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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