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随着炎炎夏日的逼近,工作中如何领取高温补贴成了很多人的问题,根据这个情况法帮网律师进行了精准法律问答:
问:高温下工作中暑,是否算工伤?有何具体规定?
答: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 认定,享受工伤待遇。高温中暑属职业病范畴,必须由卫生部门所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 具中暑诊断书。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 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 人单位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属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问:高温用工、是否计入最低工资?
答: 《关于发布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 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 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问:如何确保“高温关怀”落到实处?
答:高温关怀和其他备受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样,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及时制定 出台和修订完善与当前经济水平相适应的高温津贴标准,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进行争议仲裁,是人社部门的职责,同时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也要关 心、关注,使高温关怀真正落到实处,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常 规监察、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问:如单位不给高温补贴,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为自己维权?
答: 《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 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仲裁”。 因此,对于应发而未发高温补贴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可通过以上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我省为何要发布高温津贴标准?
答:多年来,我省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执行的是 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60 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和 2007 年下发的《关于进 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但由于高温津贴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 。 的劳动报酬内容,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保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 适当岗位津贴”的精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出台高 温津贴标准是一项行政性举措,用人单位有义务认真执行这一标准。
问:这次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在我省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高温津贴 标准每人每工作日 10 元”,前提条件是“每年 6 月至 8 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 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 (不含 33℃)”。
问:高温津贴标准适用于哪些工作岗位?
答:根据 1960 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高温津贴仅适用于“工业、 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以及“田间作业”。 应当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岗位均应被关注, 但相比较而言建筑、 环卫、 交通警察等长期在室外工作的岗位更应受到关注。
问:民营企业以及大量用农民工的建筑工地等是否可执行这一标准?
答:我省现在出台高温津贴是一项行政性的举措,其法律支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 适当岗位津贴”。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这一 标准。
问:针对孕妇、未成年工等特殊人群有何特殊规定?
答:这次颁布的《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 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 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其中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 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的具体标准”, 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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