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咨询:
半年前,刘某因资金周转之需,曾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写的是其乳名“六月生”。鉴于双方为好友,当地群众也都知道“六月生”即为刘某,我没提出异议。可借款到期后,刘某却背信弃义地矢口否认曾经向我借款,并辩称“六月生”并非其本人。请问:刘某能否因此逃脱还款责任
专家说法:
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刘某就应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现行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你来说,可采取下列方式来证明借条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当地群众证明“六月生”与刘某之间系同一身份;另一方面,申请司法文字鉴定,确认借条系刘某所写。
相关: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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