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经济适用房不想自己住而用来出租行不通了。《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各级房管部门应该对经适房的居住人员、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禁止出租
眼下经适房出租相当普遍
在市最大的经适房小区景明佳园,为数不少的房屋已经成为出租屋,在网上搜索关于景明佳园出租信息可以找到大量房源。记者昨日拨打了一个11月29日刚刚挂出信息的房源电话,接电话的中介公司告诉记者,这间一室一厅的房子是全新的,“2006年拿到后没住过人”,记者询问这间房源的产权情况时,中介负责人满不在乎地表示:“是经适房,虽然没有产权但是可以出租呀!”
不仅在南京,国内很多城市经适房出租经营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今年10月市调查发现,该市几个已交付的大型经适房住宅小区中,东新园小区5200户中出租房将近20%,北景园小区6000多户中出租房将近8%,该市一家大型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1000套左右。
经适房出租失去保障意义
“经适房是用来保障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人能有房住的,如果用来出租,那说明这房主完全可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根本不具备申购经适房的条件,这对于真正需要房子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听闻一些经适房房主出租房屋的消息,有南京市民这么说。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政府立法还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经适房违规出租的处罚力度,“只有禁没有罚”的法规还是“有空子可以钻”,之所以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经适房存在这样那样的议论,一定程度上与许多法规不完善是有关系的,“必须保证政府的保障措施真正让最需要的人得到实惠”,“因为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住房困难的群体住房用的,不是用来盈利的,因此,无论5年以内还是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都不允许出租。”
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用来出租经营的行为,即将实施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文禁止,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而获得完全产权的办法只有一个,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那就是购房人“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记者了解到,禁止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用于出租经营,这一点其实早在2004年国家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就有提及,但是这些年来这一规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以致于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一法律条款。比如景明佳园的负责人就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的情况,小区里存在出租户,但至于这些房主有没有完全产权,“那是住户的私事,管委会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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