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解除劳动关系
补偿金10万元内免缴个税
从今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有关补偿金免税标准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到有关单位。
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国家规定并结合广州市2004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广州市决定对个人因解除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进行调整,即由2003年1月1日起确定的8万元调整至10万元,并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举例说明例一、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为30年,今年7月6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80000元,因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广州市规定的免征标准100000元以内,因此,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二、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10年,今年7月6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150000元(已减去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金额100000元,再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15000 0-100000)÷10=5000元2.月均应纳税额(5000-1600)×15%-125=385元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85×10=3850元例三、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0年,今年7月6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150000元(含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8000),则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金额100000和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再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另因该职工30年工龄,超过12年,因此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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