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否算遗产
在未买房前,王某与父亲以及妹妹的女儿同住在一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老公房内。眼看着外孙女一天天长大,老父亲也觉得40平方米的房子实在显得过于狭小。于是,老父亲便以自己的名义,在闵行莘庄贷款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总价58万元的商品房。老父亲支付了18万元的首付款后,王某负责支付每月2500元的按揭款。天有不测风云,老父亲去年年底突发脑溢血去世,王某的妹妹随即向王某主张自己也应有一半房子的权益。王某非常恼火,认为妹妹早已出嫁且另外购有新房,且居住状况并不紧张,却来争这套自己本打算用于娶妻生子的房子,简直是没有良心。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
王某的妹妹诉称,房子的房产证上既然是父亲的名字,自然属于遗产范畴,应该由兄妹俩共同继承,她有房子的部分产权。因此,要求哥哥要么拿出14万元给她作为补偿,要么和哥哥共同分享这套商品房。
对于为何索要14万元,王某妹妹认为,老父亲支付的18万元首付款中的一半,即9万元应由自己继承;而现时该套房屋总价已经涨到近80万元,上涨超过20万元,如果老父亲支付的首付款有投资回报的话,则至少有10万元的收益。按照遗产平均分割的原则,自己应得其中的5万元,因此总共应该得14万元。
而王某则认为,父亲的主要赡养责任一直是由他来承担,房子的月供也一直都是他个人在支付。妹妹一没有尽多少赡养责任,二没有在房子上投过半分钱,居住状况和经济条件也不比自己差,因此,房产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产权归属明确升值影响难料
老人留下的这套房产究竟属于谁,该如何分配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王涌律师表示,首先需要明确此套房子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就应该以登记在案的资料为主要依据。而能判定此套房子产权归属的资料只有两种:一种是房屋的产权证,另外一种便是购房合同。如果此套房产还未办理产权证的话,就应该以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为依据。此纠纷中,王某的老父亲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此此套房产的所有人是老父亲,自然属于遗产范畴。
其次,虽说做哥哥的王某主张自己一直在支付房屋的月供,但未与父亲(房产所有人)留有任何可资证明的法定证据,因此王某如果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则需要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说明房子是由自己与老父共同购买的证据(如能说明购房还贷的出资是怎样分摊的协议书);二是说明自己每月确实在支付2500元的月供(如银行卡取款划款证明)。
若王某拿不出第一方面的证据,则说明房屋完全由老父亲独立出资购买,只能将王某每月支付的月供当做经济帮助或是借款来处理。若王某连第二方面的证据都不能提供的话,那么2500元月供是否由王某独立支付也成了疑问,法官将综合考虑王某和父亲两人的收入状况来进行判断。
王涌律师表示,如果王某能出示第二方面的相关证据,证明每月2500元的月供是借给父亲的债务,那此部分已经偿还了的月供就应该当作为父亲的债务来处理。在最后的遗产分割中,就应该将父亲的首付款18万元减去此部分月供,再为兄妹两人合理分配。如果王某不能出示相关证据表明此部分月供为父亲的借款,则一概当做儿子对父亲的经济帮助,即父亲的遗产处理。而此时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将包括18万元首付款和此部分月供。
至于房产升值部分是否会在法官断案的考虑之内,则无从知晓了。先前类似的案例不多,而且我国现行法院判案制度并非判例法,判例也只做参考,最终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我们这里只能对法官的判定做一些揣测。如果考虑所谓购房投资收益,则法官将稍微偏向王某妹妹一方,适当做些补偿而已,也不至于像王某妹妹要求的那样,分到5万元投资收益那么多。
最后,房产不同于其他遗产,有其特殊性,由于属于不动产范畴,不能简单地分割,法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配。拿记者提供的本案例来说,法院就会依据兄妹两人的生存情况及社会风俗来判定房产的归属。王某一直和老人居住且结婚需要用房,而妹妹出嫁另有居所,所以法院一般会判房子产权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必须拿出首付的一半9万元现金,此外,在确定月供是由谁在支付后(此案中,哥哥若无可以被法院认定的证据,证明月供是由自己支付的,则月供还是判定为父亲支付的),再加上(或是减去)一半的月供给妹妹。
记者寄言
事先安排也是功德一件
家庭成员一起购买房产很普遍,亲友间感情好,彼此安守本分,则不至于闹纠纷上法庭。一旦闹上法院,讲求的则是于法有据、于事有证。为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家庭成员共同参与购房,最好事先能签订书面协议,表明产证登记人、房产出资人、出资方法等,避免日后因纠纷导致经济损失。此外,作为上了年纪的长辈,在处理自己身后财产特别是数额较大的财产时,事先做好些安排,让小辈们明确自己的本分,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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