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的解除权:
从法律列举的情形看,该条款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权(有称特别解除权),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发生,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反观《劳动》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单方辞退权,在实践中二者有可能存在实际的冲突。假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三十八条一款(二)(三)项的情形,劳动者未作告知(抑或口述辞职)即离开单位,而之后用人单位又依照第三十九条将之辞退,此种冲突发生之后,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获得支持。再有一类情况,假设用人单位曾经存在不交保险的现象,但后来在某个时间点上开始缴纳,职工对之前未交保险的期间提出质疑,进而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依该两项而解除合同,需在一年的时效内提出。
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确定《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一)(二)项解除权背后的程序意义,具有重要作用,对经济补偿金类的劳动争议而言更具指引意义。
2、劳动者依三十八条一款(二)(三)项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进行申告。
以一般民法原则,解除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归属于形成权的体系。劳动合同解除权亦如此,需凭当事人的行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行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表达,才能使对方知悉,亦得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保证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以书面通知方式为要式。由此可以避免劳动者口头解除合同后,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矛盾。
以上文章皆为法帮网小编为您主编,欢迎阅读!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法帮说法】工伤赔偿与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李某,女,原某知名饭店员工。2002年,某国外公司租赁该饭店场地经营但并未在中国注册法人资质。2003年,饭店派李某协助该外国公司在中国举行活动时受伤。经认定为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外国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李某7万美……[更多]
【法帮说法】劳务派遣许可证怎么办理?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许可证怎么办理?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许可机关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更多]
【法帮说法】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虽未提供正常劳动,但由于未提供正常劳动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劳动者的故意或过失,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