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正如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样,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在概念和内涵上不能等同。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包括了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各种责任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区别。例如,违约责任中过错的概念、表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理由等,与侵权责任是不同的。
一定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对侵权行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和运用,与其说是对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适当限制,不如说给审判人员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它不仅使归责具有明确的尺度和可行的办法,而且保证了归责原则的基本价值和内涵能够被审判人员准确理解,从而使案件的处理能做到公平合理。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解决两类责任的竞合,是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极为关注的问题。正如法国学者托尼·威尔所指出的:“此种责任竞合问题是现代各国民法中最复杂、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在民法上,常常从当事人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侵害的权利的性质和违反的义务的内容等方面,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作出区别,并使两种行为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的产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区别都只是相对的。同一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多重性质、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如故意引诱对方订立不可能履生的合同,使其轻信对方的履行而遭受损失。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担保的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即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以后,非法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致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例如,医生因重大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和死亡,既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反了事先存在的服务合同的行为。
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现代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瑕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产品瑕疵受害以后,也能主张合同的权利。我国法民法通则第120第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
应当承认,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经产生的现象,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因此,责任况合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民法通则第六章以第一节和第四节规定了两类责任的共同的规则,又在第七章中规定了统一的时效制度,这就大减少了不同的请求权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可能完全解决甚至消除责任竞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责任竞合经常发生,迫切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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