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记者昨日从市一中院了解到,该院首次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确认索先生与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的约定无效。据悉,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到适用。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依据《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全部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付索先生房屋折价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所以,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之为“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已经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给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就是在《物权法》施行后,依据物权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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