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婚初,男女双方签下协议:若男方提出离婚,房产全归女方所有。感情破裂后,男方打起离婚官司但随后撤诉,而女方拟提出离婚,这房产能归她所有吗
王虹(化名)今年41岁,2003年12月她通过婚介所结识了李毅(化名),双方都曾离异。去年7月两人喜结良缘,婚初感情尚好。
王虹称,去年12月,在相识一周年的纪念日那天,柔情蜜意之中,两人立下字据:“李毅、王虹夫妇两人自愿约定,若李毅提出离婚,三室两厅住房归王虹所有。”
后来,两人因家庭矛盾闹得不可开交并分居。今年10月,李毅将王虹诉至武昌区法院要求离婚。王虹拿出协议书请求法院判房产归她所有。
11月,此案开庭。法庭上,李毅的代理人称,这纸协议是李毅在王虹以自杀相威胁下所写,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王虹的代理人则说,李毅并无证据证实受了胁迫,协议有效。
就在此案审理期间,李毅突然撤诉,12月2日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王虹决定由自己提出离婚。在此情况下,该房产归属如何成了悬念。
前日,记者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他们也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有附加限制条款,现若由女方提出离婚,则限制条款不存在了,男方也就不用履行协议内容。
另一种看法是,该协议实质上是夫妻忠诚协议,即一旦男方离婚的言行成立,就应履行协议内容,由谁来先提出离婚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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