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侦查人员看来,有被害人案件的背后必然有一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说,这种想法是好的,
但是……
一、想法好不代表结果也好
在侦查人员看来,有被害人案件的背后必然有一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说,这种想法是好的,侦查思路也没有问题,但是,好的想法并一定能带来好的结果。
2012年9月10日,卢荣新所在的邻村发生了一起命案,28岁的邓丽被人杀害。随后,卢荣新被警方认定为凶手。
在侦查人员看来,当排除邓丽自杀的可能性后,一定会有一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必须将哪些最可能具有作案嫌疑的当事人筛选出来。那么,谁最有可能作案呢?由于此案是强奸后杀人,按照普通侦查人员的逻辑,犯罪嫌疑应当是男性,好色,性欲旺盛,那么,犯罪嫌疑应当是年轻力壮,未婚或丧偶或无性伴侣的人。凡是生活在犯罪现场附近的男性都是警方的怀疑对象,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丈夫。由于被害人丈夫是案发后第一个发现被害人尸体的人,也是警方的怀疑对象。只是经过调查,警方确认被害人夫妻关系良好,被害人丈夫品行端庄,才被排除其作案嫌疑。
根据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的情况,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就生活在被害人的周边,应当是被害人熟悉的乡邻。按照此方向侦查,卢荣新很快被纳入警方的视线。警方怀疑卢荣新作案的理由有:一是,卢荣新多年前与妻子离婚,性欲得不到满足;二是,卢荣新身上有多处出血点,卢荣新无法解释清楚;三是,技术人员从现场的凶器上提取到卢荣新的DNA,侦查人员认为找到了铁证,剩下就是如何让卢荣新承认自己有罪的问题。
二、DNA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近期,一些有影响的冤假错案都是依靠DNA平反的,从而导致一些侦查人员对DNA证据产生过度依赖的心理。在一些侦查人员看来,DNA是科学证据,是认定犯罪的铁证,只要在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DNA,就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实际上,DNA证据既是铁证,又是飘移的,脆弱的证据,关键是看DNA证据是在何处提取的,以及提取的方法是否科学,承载DNA的载体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还是可移动的,飘浮的。
几年前,南京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奸杀后,将尸体抛弃在被害人生前居住的楼梯走道上。侦查人员在被害人的乳房上提取到可疑的DNA,在许多人看来,被害人乳房上的DNA一定是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只要查明DNA的所有人,就能够查明真凶。通过技术手段,侦查人员很快查明了DNA的主人是张三,但是,张三却不是真凶。那么,张三的DNA为何会出现在被害人的乳房上?原来,犯罪嫌疑人杀人后,在楼梯上拖拉被害人的尸体,而张三是此楼梯的住户。由于经常上下楼梯,张三的DNA,诸如,唾液,皮肤分泌物不经意间遗留在楼梯上,当犯罪嫌疑人在楼梯上拖拉被害人的尸体时,张三的DNA就被转移到被害人的乳房上。
德国曾经发生过这样的奇案:一名小区门卫利用工作之便收集他人抛弃的避孕套,以备作案后栽赃之用。一旦强奸杀人,小区门卫就将平时收集的避孕套中的精液倾倒在被害人身上。如果警方按照DNA去排查犯罪嫌疑人,势必冤枉好人。
按照卢荣新的说法,案发后,卢荣新在现场看热闹。没想到的是,卢荣新的DNA不知怎么就出现在现场的锄头上。试想,如果卢荣新没有好奇心,没有到现场看热闹,他的DNA就可能不会出现在现场的锄头上。看来,热闹有风险,前往需谨慎。当然,如果警方能够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化的要求,严格地保护命案现场,不让无关的人员接近现场,卢荣新的DNA应当不会出现在现场的锄头上。当然,现场的锄头究竟是何人所有?警方并未查清,不排除现场的锄头就是卢荣新家的,被害人借用后,犯罪嫌疑人再用锄头作案。
三、奔跑在路上的“不强迫自证其罪”
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但是,法律清晰明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落地。原因很简单,在刑事侦查中,侦查人员首先看到的是犯罪结果: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侦查人员的头脑中已经形成有犯罪的理念,有罪推定已经在侦查人员的头脑中生根发芽,侦查人员必须在划定的侦查范围内找出一个犯罪嫌疑人。
一旦发现重点嫌疑人,警方就会将侦查的重点放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任何的话语权,相反,只能按照警方的要求老实地交代自己的问题,才能获得从轻处理的可能性。在部分侦查人员看来,如果已经收集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只有认罪服法,才是真正的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合理辩解,在一些侦查人员看来也不老实的表现。
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发现卢荣新的脸上、身上有多达28处伤痕和皮下出血点,卢荣新说不清身上的伤痕来源。据此,侦查人员合理怀疑卢荣新身上的伤痕是其作案时留下的,从而对其展开重点调查。当技术人员从邓丽干活用的锄头上提取到卢荣新的DNA,而凶手正是用它掩埋尸体的,更加强化了侦查人员的心理认知。在侦查人员看来,卢荣新就是凶手,否则,他的DNA如何会出现在凶器上呢?如果卢荣新说不清楚DNA为何会出现在锄头上,那么,卢荣新就是凶手。
四、忽略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是冤案的源头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还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是,基于侦查人员的角色定位----破案,查获犯罪嫌疑人,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带着有色眼镜看人,不愿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那怕,当事人及其家人主动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一些侦查人员也不愿意去查证、核实,甚至一些侦查人员为实现办案的目的,可能会刻意隐瞒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无意识地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本案中,一些有利于卢荣新的证据被侦查人员有意无意地忽略。一般来说,任何犯罪都离不开现场,只要当事人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就应当排除其作案嫌疑。由于卢荣新不是真凶,卢荣新及亲友提供了卢荣新不在现场的关键证据,只要侦查人员认真复核,冤案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受到有罪推定思维的影响及侦查利益的驱动,侦查人员对卢荣新及其亲友的合理辩解不予理会,更不去查证当事人提供的有利线索,而且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卢荣新自认有罪。
应当说,卢荣新冤案本不应发生,只是侦查人员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才最终酿成冤案。
五、缺少奉献精神将无法为被害人安魂
刑事技术检验工作不仅枯燥,而且有害身体健康。如果缺少奉献精神,刑事技术检验人员不仅难以为被害人安魂,更难以为无辜者洗冤。
卢荣新案件的逆转首先得益于在被害人尸体上提取到一根毛发,经鉴定不是卢荣新的。但是,仅有此证据还不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经云南省检察机关的努力,卢荣新案件获得云南省公安厅的重视。云南省公安厅对邓丽遇害案件中的检材重新鉴定,从中发现了第三人,也就是本案的真凶洪树华。问题是,检材是基层技术人员提取的,基层技术人员已经对其检验过,为何基层技术人员没有从中检验出真凶?为何同样的检材由不同人员检验,结果就会不同?其中,固然有基层公安机关仪器设备投入不足等客观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恐怕还是不同技术人员的责任心与能力上存在重大差异。优秀的技术人员在检验中会穷尽一切可能,反复实验,不负责任的技术人员可能在实验中走马观花。由于工作态度的不同,同样的检材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不难理解了!
六是,刑讯逼供是一切冤假错案的根源
有罪推定在一些办案人员的思维中根深蒂固,刑讯逼供在中国更是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据网友爆料,成都有一位大妈,在家里抓到了老鼠后,将老鼠绑在了水杯上当犯人审问。视频中可以听到大妈“逼问”老鼠:偷吃我香蕉、喊你妈来赔沙发、还有没有同伙?对此,有网友表示心疼老。?
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在一些侦查人员眼中,除了自己是好人,其他人看起来都像是犯罪嫌疑人,这其中或许有历史文化上的负面影响。“文革”期间的专案组曾经总结出一套办案经验:“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后半夜里出成果,棍棒底下出材料,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按照文革时期专案组的观点,案件都是办出来的,办案的法宝有二:一是刑讯逼供,二是,有罪推定。文革专案组的流毒在一些侦查人员中仍然有巨大的市场,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刑讯逼供就像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
应当说,刑讯逼供确实能够破案,而且依靠刑讯逼供侦破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正确的,但是,唯独有一个理由说不通,不能将无罪的人打成有罪的人。警察不是神仙,他无法保证每一次的刑讯逼供都是正确的。基于不冤枉好人,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拒绝刑讯逼供,拒绝执法不规范的行为。
在卢荣新冤案中,卢荣新在公安机关做过8次供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第7次。但这次的录像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据此,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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