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产假工资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领取方式看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是怎么样的。
1、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正常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如:
《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2、产假规定:正常90天,难产+15天,
《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 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上述工资只限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而不包含及其他部分,同时上述工资亦不得低于。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工资,应当以一般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为计件员工的月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制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产品数量是不稳定的,据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一般员工的劳动能力确定劳动定额和单价,员工因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即为计件员工的月工资标准。(这一条是网上一律师的观点,具体多少才是“一般员工”的“正常劳动报酬”,实际执行中应该说是比较不好操作的。)
3、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根据《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
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是一个性质,有的单位既在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又在生育津贴申领后全额发放给个人,是不对的,那样就发重复了。
实际工作中,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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