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机动车上路行驶之前,必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给予检验。
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今天在本文中,简要介绍一下机动车因未投保交强险却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扣留后的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
机动车被扣留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对被扣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这一标准,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机动车补办了交强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另外,如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虽已投保交强险,但是未将交强险的标志放置于该机动车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同时有权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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