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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说法】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

2019年06月24日17: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不服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怎么办】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应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及时保护证据

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纠纷诉讼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方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应予配合的义务。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印记。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地固定重要的原始诊疗护理记录,避免这些证据被篡改和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疑虑。当发现原始病历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时,可以依据已加盖证明印记的复印的病历资料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帮助并追究医方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主观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主观病历资料通常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复制病历资料时患方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否则,可能会招致负破坏证据的法律责任。如果医方拒不配合患方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患方应及时寻求卫生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帮助。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患方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人看病时的挂号凭证、病历小本、处方、收费单、常规化验单等;住院病人住院时的诊断证明、结账单、对账单等。对这些证据材料患方应注意妥善保存,以备日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时使用。

2.及时复印、复制和封存病历资料

3.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存事物进行封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5.其他证据:门诊病历资料、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亦要注意保存。

二、正确选择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对医方的医疗事故之外的过错、侵权行为,患方不要以医疗事故赔偿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要以医疗纠纷人生损害赔偿或人身侵权民事赔偿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易导致败诉。

明确上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三、积极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故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时通常要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比较客观、科学、公正,人民法院在判案时一般都予以采信,因此患方应认真对待,以免处于不利地位。患方可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1.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及现有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对尚不明白之处可请教相关专业的医学专家、律师,以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什么;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患者那些人生损害。

2.根据以上分析的结果简要、明确地归纳出与医方主要的争议要点。这些争议要点将是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理由,也是将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主要解决的问题。争议要点主要包括医方所实施的造成患者人生损害后果的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如:医方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延误诊治,误诊、误治,违反用药原则、超剂量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履行知情同意义务,手术适应征掌握不当、术中操作失误,抢救不及时,护理不到位、发错药、打错针,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对那些属于服务态度欠缺、病历书写不归范、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等等问题不要在此列举,可在以下陈述材料中简要带过。

3.组织好陈述材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患方需要向与会鉴定专家做书面陈述,这将直接影响鉴定专家对案件的的判断。陈述材料应围绕争议要点展开,依次对患方所提出的争议要点加以证明。

4.在鉴定会上,患方对鉴定专家说提出的问题要如实回答,对自己不明白的问题别勉强回答,一定要实事求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同时,患方要控制好己方的情绪,要以弱者的形象出现在参加鉴定会的专家面前,千万不要恶语中伤、甚至漫骂对方,这样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对己方不利。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而不是去发泄己方的不满情绪。所以,一切要以客观、准确、简明地陈述己方的观点为中心,并力争让与会专家理解、同情患者的不幸。

四、理智地对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可能会与患方的期望相去甚远,患方应理智对待。终究医学会是法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参与鉴定的专家都是相关医学领域的行家里手,比一般人更能准确判断医疗行为的是非功过,患方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应予尊重。由于医学科学非常复杂,而现有医学科学还远不发达,医生不可能包治百病,人的生老病死也是自然规律,患方应予以理解。另外,从理论上讲经鉴定的每例医疗事故争议案都可能是医疗事故。事实上,据统计在北京医学会已经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中只有1/3的案例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如果在理智分析后仍然对鉴定不服,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原移交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审核报告,如果经审核后发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要求原医学会重新鉴定。

如果患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委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将就质证的情况判断是否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如果经鉴定后的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患方认为医方确实存在过错,此种情形应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患方应以医疗纠纷人生损害赔偿或人身侵权民事赔偿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可能依据《民法通则》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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