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是美国提倡的国际医师节,但就是在这一天,江苏大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年仅26岁的顾某,在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规培期间连续加班后,下班前昏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愿逝者安息。
医生加班猝死、医务人员不堪重负自杀等等类似的新闻时有发生,也有朋友在“医法汇”后台留言,希望能够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就根据目前发生的事件,分析几个与医务人员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制度
“医法汇”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分析过有关医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医生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仍要分编制内与编制外来分析。编制内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均未明确涉及;对于编制外医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第四章一整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该规定对医务人员也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现实中,关于医生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基本上都是由各个医院的内部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正是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医生可能需要连班倒,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所以法律将这种权利放任到医院,由医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制定。这种情况下,工会及职工代表就要发挥重要的作用了。“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因此,关于医务工作人员的加班、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掌握在医务工作人员自己手里的,如何提出合理的排班建议、如何督促医院修改完善规章制度以及如何发挥工会及职工代表的实际作用,是除制度改革之外医务人员想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必须要认识到的事情。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像医院这种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特殊单位,在制定的工作和休息规定未获批准时,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执行,但可以采取轮休的制度,灵活安排每周的休息日。
二、医院能不能强制医务工作人员加班呢?
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个焦点问题,就是顾某在在事发前几天身体不适请假半天,带教医生反复电话催顾某上班。我们对该说法的真实性不予评论,但越过事件看法律,医院能不能强制医务工作人员加班呢?这个也是众多规培生感到身心俱疲的原因之一。
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工作人员加班现象普遍且多数情况下是没法拒绝加班的,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义务,医务人员不可能因为下班就停止治疗。但是医院在安排医务工作人员加班后应当予以调休,保证其休息权。当医院存在无理强制加班的情形时,医务工作者可以拒绝,同时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悲剧,法律能做些什么?
再说回这个事件。规培生顾某的家人强烈要求江苏大学和镇江第一人民医院通过媒体公布死者生前一年的出勤情况,并妥善处理死者顾某的后事,于情理之中可以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那么在法律上,大学和医院对顾某的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规培生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首先要说说什么是规培。
规培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培训模式为“5+3+X”,即在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和进行了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再依据各专科培训标准与要求进行2-4年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育出具有良好的医疗保健通识素养、扎实的专业素质能力、基本的专科特长和相应科研教学能力的临床医师。
目前规培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参加工作由单位委派进行培训的培训对象;另一类是没有参加工作通过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
因此,对于规培生猝死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也要区分以上两种情况。首先第一类已经参加工作由单位委派进行培训的培训对象,这种规培生和医院一般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猝死,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第二类规培生很难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在参加培训前,由学校、培训基地医院或者规培生签订相关的培训协议,约定好各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纠纷后的解决办法,各方达成协议后,各方共同遵照执行。此类培训对象往往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出现纠纷后只能通过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规培医师猝死、自杀等新闻报道屡次登上新闻热点,触动着公众的神经,引发着公众对规培医师劳动权益的热议。诚然,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现如今不止规培生,乃至所有的医护人员,过度疲劳,不仅影响医护人员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医生的疲劳显著增加了对病人的误诊误治和手术并发症等医疗过失风险,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保护医生就相当于保护每一个都可能成为患者的我们。规培生顾某猝死在岗位上,留下世人的惋惜和家人一生无法挽回的沉痛,惟愿医者不能自医的悲剧不再重演,不要让原本用来晋升自身的规培生成为令人望而却步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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