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八旬老翁后,不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导致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2月23日,被告郑某将其摩托车钥匙交给儿子小郑保管,被告马某因有事到罗江县慧觉场镇,遂向同学小郑借用摩托车。当日下午四时许,被告马某无证驾驶借用的摩托车沿罗江县谭慧路由慧觉镇三井村往慧觉场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慧觉场镇谭某洗车场前桥头路段时与从罗江往慧觉镇方向在道路左侧路边的行人黄大爷相撞,发生摩托车受损,原告黄大爷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黄大爷受伤后被送往罗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3月9日出院,医生建议休息贰个月,需陪护人次贰拾人次,一个月后复查。2010年4月9日,罗江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黄大爷需后续手术治疗费一万元左右。黄大爷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共计11289﹒12元。
2010年4月9日,黄大爷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黄大爷遂于2010年4月28日诉至法院。
由于事故发生后马某未能保护现场,致使事故现场遭到严重破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3月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0年5月25日,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保护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造成原告黄大爷受伤,对此应负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马某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马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郑某明知其子小郑系未成年人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摩托车钥匙交与小郑保管,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持放任行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将摩托车交与无驾驶证的未成年人马某驾驶,造成原告黄大爷受伤,郑某既有监护上的过失,也存在对摩托车管理的过失。由于二被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后续手术治疗费一万元,由于医院出具的证明为一万元左右,无法确定准确金额,原告可在实际治疗后另行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以其方便、快捷,物美价廉正在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而因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也是越来越多,但是,人们在物质文化生活提高的同时,法律意识却没有足够的提高,类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处理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人们应该迫切了解和认真对待的问题。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作为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保护现场,逃离现场导致无法查清责任的,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人们同时更应该注意,不能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如果一旦发生事故,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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