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1986年承租位于在上海市市区的公房(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该公房中另有两位同住人:其老伴刘女士及其女王小姐。2007年10月12日,王先生与盛源拆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人向王先生支付拆迁补偿款现金50万元。后王小姐主张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为人民币60万,王小姐作为同住人对拆迁房屋享有权利,但王先生并未得到王小姐同意或授权,单方面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并不能约束王小姐,拆迁人应向其支付人民币20万,拆迁人不同意后王小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和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承租人是否有权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无需同住人的同意。
法院判决:王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虽然王小姐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对被拆迁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对拆迁补偿款按份享有所有权。但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不需同住人同意,有权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方式等。拆迁人会依照双方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项全部存入承租人帐户,但承租人应当获得拆迁补偿有安置同住人的义务。因此,王小姐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未经其同意而要求拆迁人另行安置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若王先生没有将安置款分配给王小姐,王小姐可以以按份共有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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