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病员男,36岁,农民。某日下午与邻居发生口角,继而殴斗。被他人用木棒击倒,急送至某中心卫生院救治。
经B超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肾破裂、左肾轻度挫作。由于病人在左上腹上部疼痛剧烈,伤后2小时均为肉眼血尿,且予以输液及止血治疗不见好转,当晚18时20分转至县医院救治。县医院的初步诊断与卫生院一致,并定于当晚23时行急症剖腹探查术,包括可能切除左肾的手术协议书由病人胞弟签字同意。晚19时40分,外科副主任会诊时,发现患者烦躁不安、面色苍白、脉搏细弱、伤区饱满、压痛剧烈,叩痛明显,右肾区远大于原B超的描记,加之其入院后又排出1000余毫升高浓度血尿,说明患者有持续性出血或者说尿外渗。为争取抢救时间,副主任当即决定将手术提前到20时30分进行。考虑到患者系右肾损伤。左肾又不完全正常,可能导致肾衰而危及生命,所以在手术协议书上又填加了第五条棗肾功能衰竭,由病人之妻签字同意。
术中发现右肾极度肿大,为正常肾的3~4倍,张力很高。加之导致管已排出1000毫升浓稠血尿,因而考虑为严重外伤内出血。由于外部无法止血,为抢救生命决定行右肾切除术。术中诊断为“右多囊肾、肾破裂”。术后9小时,病人仅排尿毫升,虽经积极抢救,两天内排尿仍不足10毫升。由于肾衰难以控制,遂动员转至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之后转至某部医队院治疗。66天后病人死亡。结论是:血透不充分,致尿毒症终未期,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律师回答:
本案法院委托了某大学司法鉴定案室对本案进行鉴定,并无视法定鉴定机构三级鉴定结论,仅依据司法鉴定室的结论做出判决,是否有悖于程序法值得探讨。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一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名条中进一步指出:“鉴定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的鉴定工作。它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以上文章皆为法帮网小编为您主编,欢迎阅读!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