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门条款达成修改、增补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解读】变更劳动合同不能随心所欲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划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统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需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划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题目都做出明确的划定;且因为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泛起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门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答应当事人在一定前提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正当定的前提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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