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营养费赔偿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发生为准。所谓必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某种营养品对于受害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医嘱会有明确的加强营养的建议,这时可以根据医院意见确定适当的营养费。但有时即使医院没有这种明确的加强营养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势来直接确定营养费。
河南省内营养费的判决数额一般为每天十至十五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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