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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说法】遗弃罪经典案例

2019年06月26日17: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经典案例

【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29岁,省诸暨市人,无业,住诸暨市城关镇望云新村13幢1号3楼。

被告人:何某,女,29岁,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暂住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

被告人赵某、何某于1993年3月15日由乘火车至17日到达诸暨市,何某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住进诸暨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根据医嘱,赵某随即乘车将孪生女婴送往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这对女婴体重分别为1350克和1400克,生命力极其微弱。当时医生告知,女婴住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呼吸暂停、黄疸、低温、败血症,预计后果有好转、恶化、死亡几种可能。赵某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即离去。尔后,经过医务人员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即按照赵某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赵某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在此期间,何某因产后体质虚弱,又患肝炎,于同年3月17日至6月3日在诸暨医院治疗。同年7月1日,赵某从给儿童医院打电报称:因经济官司暂无法脱身,双胎女婴务请再保育一些日子,待事办妥后即带款接女出院。此后,赵某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同年11月30日,儿童医院派人到诸暨市找两被告人未着,请其亲戚徐××代为通知赵某、何某到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赵某于同年12月上旬到医院,当面答应回去筹款,接女儿回家,但回去后又无音讯。嗣后,新闻单位纷纷报道了孪生女婴被遗弃在医院的情况,两被告人才先后于1994年2月5日和7日到医院看望女儿,但仍无接回的行动,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10个月之久。

1994年2月24日,儿童医院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控告赵某、何某犯遗弃罪,要求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两被告人偿付孪生女婴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45594.92元。

【审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婴儿的亲生父亲,将其病危的孪生女婴送到医院后,便置之不顾,长时间不去探望,使女婴得不到亲人的抚养,长期置留在医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其家庭实际困难及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产后体质虚弱,并患肝炎,其当时的体能难以承担抚养双胎女婴的义务,当她到医院探望时,双胎女婴的医疗费已累计巨大,一时难以付清,其不愿接回女婴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何某的遗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据此,该院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从有利于民事部分调解协议的履行和对孪生女婴的抚养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6月9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宣告何某无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两被告人与自诉人就民事部分当庭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何某夫妇应支付自诉人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费、抚养费45594.92元,分三次付清。赵某、何某夫妇于1994年3月24日领走了已在医院生活了1年零7天的双胞胎女儿。

一审法院判决后,何某服判。赵某不报,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没有遗弃女婴的故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浙江省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收治两名孪生女婴的住院病历、医院与赵某来往的信件、电报等书证,有关证人证言及赵某、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有医院派专人前往诸暨市寻找赵某等人的材料相印证,本案的主要事实清楚。该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身为婴儿的亲生父亲,却将婴儿送至医院后而不顾,致使婴儿长期置留在医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何某产后体虚,且患肝炎病,其遗弃婴儿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判决对两被告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9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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