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辩护词
(2012)穗黄法刑初字第XX号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科德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颜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聚赌人数最多仅10人,构不上司法解释的聚赌人数20人次以上档次,故本案仅为治安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1、本案聚赌人数累计20人次以上是公诉人指控构成赌博罪的唯一事由;事实本案三被告被抓时,除三被告外其余仅10人;且10人中还有未参与赌博者。
2、公诉人认为本案累计赌博人数20人次以上,是长时间累加的结果。
3、公诉人累加方法不符法律精神,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若此法可用,监狱将人满为患;将成为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政治对手或经济竞争对手的锐利“合法”武器。
(1)市蒙住双眼一抓就能抓住一大把赌博犯罪分子;广州市收取地租生活的“地主”农民、退休的老人等等大都整日以“小赌博”娱乐生活,警察同志耐心“跟踪”一周左右或一月左右,累计赌博人数20人次极为EASY,警察同志可以自由控制将赌博犯罪分子塞满看守所……
警察同志“跟踪”一周左右,广州市99%的棋牌娱乐室都可因聚赌人数累计达20人次以上事由中“打击赌博犯罪利剑”腐败落马……
(2)爱好麻将、扑克“小赌博”的公安或法官相信亦不在少数,“自相残杀”时,取证对手一周左右或一月左右的“小赌博”全部历程,还构不上聚赌人数累计达20人次“法定”事由?真的还构不上?再坚持取证一个月,不信不能不让你受赌博刑事处罚?
二、《》第303条惩戒聚众赌博的法律精神是惩戒组织者,而非惩戒普通打工者。
1、“聚众赌博”重在“聚”,法释(2005)3号赌博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也显然旨在惩处“组织者”;没有法律或文件规定赌博犯罪中应当刑事处罚普通打工者。
2、本案中的组织者显然应当是赌博游戏机的主人,被告颜某属文盲,其法庭“呆相”显示出客观上其根本也没有能力去充当“组织者”。
3、赌博行为与卖淫嫖娼行为属“孪生姐妹”,推而广之,是否卖淫嫖娼案中也要将服务场所的打工者“一网打尽”?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颜某只是普通打工者,其地位与作用无法与“组织者”匹配,受人钱财帮人望望风亦是“职业道德”精神所在,治安拘留几日足以震慑教育劳动者,无需刑事处罚。
三、被告颜某家有70多岁老母、16周岁多的儿子;颜某妻已改嫁,未成年儿子现实际仅由颜某监护;如未成年小孩较长期无人管教,恐很快被学坏。社会需要颜某监护小孩、以及照护老母等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性质仅是赌博违法行为,并非赌博犯罪行为;被告颜某无罪。
如果确实需要敲“刑事”棒教育下颜某同志,恳请能够综合本辩护意见,对被告颜某判处缓刑;以尽量避免未成年小孩无人看管而很快步“老爹”的本案性质的后尘。
罪与非罪,对颜某这个文盲农民无所谓;本案的定罪逻辑方法被学以致用,则危矣;记得辩护人自己也爱好闲暇时玩点“小赌博”,若是被公安同志“掂记”上了,“完蛋”了……
如需定颜某同志的罪,恳请法庭排斥公诉人的本案累加方法,改采其他方法定罪。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采信。
被告颜某之辩护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
王庭根律师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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