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虽然房屋产权证书上有时登记的只是夫妻一方,但由于该房屋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财产归夫妻共有,其中一方未与对方协商私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就要看购买方是否知道买房者已婚和征求妻子同意。如果确实不知道,则属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但是,有些人认为买卖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吗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房屋买卖未得到夫妻中一方同意,而且买卖的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可分物,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既然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和民通意见89条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房屋购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是有处分权的,并且给付了相应的对价,是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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