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导读:《解释三》出炉后,在社会上引发大规模“口水战”,就拿婚姻房产这方面来说,由于《解释三》对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许多人认为这样的法律容易导致家庭不幸福,甚至会出现靠房产维系的婚姻,更有人认为,这是鼓励养“小三”的举动。对新婚姻法的种种争议看,婚姻真的要靠房维系吗
2010年1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涉及近年来部分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尤其是关于房产归属的问题特别令网友关注,可以说引发了一场“男女大战”。
《解释三》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部分规定如下:
规定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规定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两项规定,网友颇有争议,有的认为体现公平,有的则认为太无情,从网友的观点来看,作为买房主体的男性对此一般持支持态度,而女性则反对声较多。以下是部分网友的声音。
支持:
体现公平公正
网友“西街牛仔”:我觉得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规定。现在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不是很强,有的过不了几天就离婚了,如果平分家产,尤其是房产的话,显然对出资购买者有失公平。谁出资,房产就应归谁,与婚姻无关,这样不但保护了购房者,也有效避免了骗婚等情况的出现。
是对买房者的保护
网友“梦工厂”:现在的房子一般都是由男方来购买,而很多女性都将有无房作为自己是否与男方结婚的重要衡量标准,可是一旦离婚,即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也很难避免被瓜分的可能。而这项规定的出台,则有效保护了房产购买者的利益。我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女性的择偶观。
反对:
不利于家庭幸福
网友“爱的奉献”: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这就是鼓励买房者在家里为所欲为,反正一旦离婚了,我的房产还是自己的。这样的规定是鼓励不负责任,不利于家庭氛围的营造,不利于家庭关系的融洽和团结,更谈不是上对幸福婚姻家庭的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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