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陈莉和章福结婚两个月后,陈莉的父母拿出60万元,加上章福的2万元公积金,买了一套产权房。房款一次性付清,产权人则写了陈莉一人的名字。该房实际也由陈莉夫妻俩居住。今年,陈莉和章福因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但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两人产生了分歧。那么,该房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专家意见】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虽然该产权房的房款绝大部分由陈莉父母支付,但是其产权证写的是陈莉的名字。因此,该产权房的产权应属于陈莉而非陈莉的父母。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该房产是陈莉与章福共有的财产,章福享有居住权。但同样应当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分割该房产时,双方所占房产份额需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如出资)等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陈莉父母所出60万元购房款的性质在认定上有两种可能性:一、60万元购房款在陈莉父母与陈莉夫妇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二、60万元购房款认定为对陈莉的个人赠与。
目前在上海法院系统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法院会从社会常理出发,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被认定为个人所有。
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陈莉父母的购房出资款是借款时,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并且一般会认定为对陈莉的个人赠与,在陈莉和章福离婚分割该房产时,该部分出资款应当认定为陈莉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60万元最终被认定为陈莉的个人财产,那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该60万元分出来,剩余的房产净价值才是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处理。
如果该60万元款项为明确的借款,则该借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产权,并各自偿付陈莉父母30万元的债务;也可协商为一方偿还债务,另一方在房产利益中将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进行折抵;当然也可将全部产权卖与第三人,并用该房款偿付陈莉父母的60万元债务,不足部分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偿付或平均分担。
以上文章皆为法帮网小编为您主编,欢迎阅读!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