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累犯
2017年8月9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然其出狱后不知悔改,重操旧业,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再次因犯盗窃罪“三进宫”。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至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德县桃州镇凤凰小区东大门停车场,手持路边砖头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副驾驶室后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一串玉石手链和一个手电筒盗走。经鉴定,被盗手链价值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又来到太极商城附近,手持路边砖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面包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一个钱包及包内现金100余元、电影卡、身份证、银行卡、超市卡等盗走。此后,张某某又采用同样手法连续作案多起。经查,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广德县桃州镇凤凰小区、太极商城、广兰小区、中心幼儿园等地附近,多次手持路边砖头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取财务,共计作案14起,盗取财务价值20168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广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刑法对累犯的处罚有怎样规定?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一方面,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进行从重处罚。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者从重处罚,但基于刑法设置累犯制度的宗旨和累犯制度的基本精神,这应是对于累犯采用从重处罚原则,以解决其刑事责任所须遵循的基本立法精神。
另一方面,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作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审判人员习惯于对累犯不问情况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似乎对“从重处罚”的理解就是一律判“满贯刑”,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妥当的。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应当”从重则是命令性规范,法官没有灵活选择的余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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