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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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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