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王某和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婚生儿子张浩(当时11岁)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一人承担,张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所有的两室一厅单元房归儿子张浩所有,该房屋暂由被告张某居住。
张浩成年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腾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张某同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该案提出以下问题:
一、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实践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主要观点认为:该种约定属于典型的房产赠与合同。
二、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该种约定不是普通的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赠与,而是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性质的内容,所以该赠与行为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二种认为,不能强制执行。
三、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实践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所以这种约定不可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的房产是不动产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才生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被撤销。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