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即夫或妻在婚前即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或安置的房屋均应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所有。该补偿款或安置房虽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该所有人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该补偿款及安置房的取得时以夫或妻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以夫或妻个人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因此,应属于原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由原所有人享有,不作分割。
但如果在拆迁时,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以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形式进行补偿的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则应根据超出的面积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应是原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原所有人购买,而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应作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收益即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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