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现的新问题

2019年07月01日16: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也明显增加。根据我们的统计,2003年到2006年1至2月本院二审受理的交通肇事罪案件11件,已审结5件,其中改判1件,发回3件,这已经达到了往年交通肇事案件全年数量。出现这种趋势,主要是目前社会上拥有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不断上升,纠纷亦增多。据宜昌公布的数据,仅2005年,宜昌市就新增了1万多辆车。2005年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每年有10多万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有50多万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或者伤残。

 

刑事附带民事的事实未查清,主要是遗漏了当事人、未查清车辆保险以及雇请、帮工等关键事实,导致赔偿标准不一。例如,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黄某是应附带民事原告人符某的要求开车去武汉接符的儿子及其女友,在回宜昌的高速公路上黄某驾驶的轿车同费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在道路慢车道内尾随相撞,发生严重车祸,符某的妻子和儿子当场死亡。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原审判决不仅在未将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和驾驶人追加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径直在判文中给其划分了30%的赔偿责任,而且未考虑黄某驾驶的轿车是符某向他人所借并且是为符某无偿提供劳务这一关键情节,就直接判其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发回重审。我们分析认为,因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要求不同,刑事控诉的事实和附带民事所关注的事实焦点亦不同,刑事审判人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法律存在司法理念不适应法律更新变化的问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解决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的认识不足,一旦出现比较复杂的案件就不能准确适用法律,不能正确采信证据,从而影响了案件的事实认定。

 

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赔偿责任认识模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被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基层法院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对此认识模糊,有的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附带民事被告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的则不将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当事人。不少刑事审判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认识不一致,对是否追加保险公司为附带民事当事人,认为目前没有具体司法解释来规定,感到不好处理。保险公司则认为不是事故的肇事方,不同意赔付,保险公司最典型的理由就是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商业保险,认为保险公司用以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的金钱并非来源于保险公司本身,而是来源于广大投保人支付保险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无形中加大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利于培养非机动车的非法安全意识,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广大无辜的投保人为少数人负担违法成本,有失公平,有的法院就不敢将保险公司列为当事人。

 

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少、判决多,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造成调解率极低的原因,有的案件是因审判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认识不清,不能抓住有利时机进行调解,错过调解结案的机会;有的是因保险公司拒绝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没有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肇事者又无经济能力,致使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还有的是因车辆买卖后未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肇事者一方相互推卸责任,增加调解难度。

 

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求当事人将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在民事庭起诉,或者直接由刑事庭和民事庭分开审理。在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存在这个问题。有的法院是从增加诉讼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让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不仅能使刑事案件及时了结,而且可以为法院增加诉讼收入。有的则是从刑事诉讼效率考虑,为摆脱民事赔偿引起的缠讼而“引导”当事人另行起诉。我们认为这些做法是对刑事优先原则的错误理解。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img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交通事故知识排行榜
交通事故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