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

2019年07月02日15:5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点评:

丈夫婚前买的房升值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

两年前价值十几万的房子,现在价值可能已经翻了一倍。
由此,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的诉请也多了起来。6月21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这种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马某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同时称,从双方结婚登记到马某起诉离婚期间住房还贷款总计5133元,赵某主张获得其中的一半,同时主张获得该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一半。

对于赵某的请求,法院认为,该房系马某于婚前购置,应当属于马某个人财产,其婚后所偿还贷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赵某主张获得其还款数额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这种增值不是马某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img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法帮说法】检察院把案件驳回公安机关可以取保放人吗?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家庭知识排行榜
婚姻家庭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