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鉴于未分割遗产共同共有理论存在如此多的瑕疵和逻辑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理论来解决,即未分割遗产的性质属于有权利负担的无主财产。
我们从继承权和所有权的关系来进行论述。首先简化一下遗产的状态,假设遗产仅仅是以物的形态存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导致被继承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消灭,被继承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继承人原有的潜在的继承期待权变成了现实的继承权。从继承权的概念上可以看出,继承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未来取得权,既有别于人身权也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有其自身特有属性的权利。继承权归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指向的对象是遗产。笔者认为,遗产权利人是确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是遗产的权利人,他们的继承权指向遗产,因此,遗产是不完全意义上的无主财产。所以,遗产的法律地位应当这样看待,遗产是没有所有权人的财产,但遗产是有负担的财产,受继承权约束,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则遗产就变成了无主财产。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无论是分割还是约定为共同共有,遗产就改变了权属状态,有了所有权人。也就是说,遗产由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到继承人享有所有权在时间上并不是连续的,这之间存在着一段所有权人缺失的状态。通过行使继承权,继承人才取得了所有权,继承权和继承权人对遗产的所有权不是同时存在的,在时间上是前后相继而衔接在一起的。
综上可以看出,未分割遗产并不属于共同共有,也不是完全的无主财产,是在其上面存有特定权利负担的财产。此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本文所提出的未分割遗产共同共有理论的种种弊端,能建立起协调一致的理论体系,且能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法律体系很好地结合,现行法律体系无须做较大的调整,对现实的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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