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李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由于空置因此一直出租在外。去年年底,李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机构寻找到承租人张某,张某看中了李先生的房子,双方很快就签订了租赁合同,张某也顺利地拿到了房门钥匙。
可两个月后,小区物业打电话找到李先生说,他家的租住户多达十几个人,每天折腾到很晚,噪声很大,很多邻居都提出抗议了。李先生找到张某询问情况,张某只说自己将房子又转租给了老乡,至于房子里住了多少人,他自己也不清楚。李先生不愿再将房子租给张某了,要中途解除与张某的,却担心合同还没有到期不能解除。
【法律解读】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和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本案中,张某没有经过李先生同意,擅自将房屋进行转租,而且没有按照约定使用房屋,李先生是有权提前解除这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如果张某在使用中对房屋造成损坏,他应当对李先生进行照价赔偿。
租房合同违约金如何收取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3、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4、一般认为,现行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租房押金不同于租房违约金,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而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在租房时交纳的押金都是一个月或几个月房租。也就是说,按照租房的情况收取一些房租作为租房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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