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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在2014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协议上标明房子为经济适用房,但最近签正式购房合同时他却发现,“经济适用房”被改成了“集资房”,这样一改不仅让李先生很纳闷,同时也感到担心,怕其中隐藏着什么“陷阱”。
律师答复: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资金的一种建房方式。集资房的产权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1999年5月1日,建设部颁布施行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将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范畴,因此从称谓上看集资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购买集资房之所以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和它在建设的初始阶段就不规范有很大关系。建集资房所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一些建房单位在没有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的批准手续之前,就擅自向个人筹集建房资金。还有的单位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长时间内没有产权证,或是根本办不到产权证。
另一方面,由于建集资房筹集的资金有限,建房单位为节省开支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使得房屋的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针对以上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集资房时一定要慎重,要将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购买集资房之所以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和它在建设的初始阶段就不规范有很大关系。建集资房所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一些建房单位在没有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的批准手续之前,就擅自向个人筹集建房资金。还有的单位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长时间内没有产权证,或是根本办不到产权证,严重损害了出资人的利益。更有少数单位借集资建房之名,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公然借机牟取暴利。
另一方面,由于建集资房筹集的资金有限,建房单位为节省开支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使得房屋的建筑质量难以保证。同时,集资房数量少较难形成规模,使得自有配套设施不多,更别提社区文化建设和规范的物业管理。这些都使得集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以上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集资房时一定要慎重,要将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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