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如果没有持有被代理人的书面,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代理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规定的代理权与追认权。
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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